一则长沙离婚案件,长沙的陈某和夏某于2016年结的婚。2018年两人孕育了一个男孩儿。在2020年的时候夫妻双方因夫妻感情恶化,于是决定在长沙离婚。双方2020年5月在长沙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且两人的《长沙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归为父亲陈某抚养,所有抚养费用以及教育支出都将由陈某出资。双方在长沙离婚后,陈某按离婚的协议约定抚养儿子。2020年12月儿子有一天晚上突发急性病,陈某将儿子送去医院就医,在就医的过程中,对儿子的血液进行化验,发现儿子与自己的血型不匹配。之后陈某请求进行了相关的经司法鉴定,结果是排除陈某与儿子之间存在亲生的血缘关系。陈某知道后非常生气而且无法接受这种结果,并且要求与夏某进行协商来处理解决,但是夏某对其拒绝协商,并且概不承认,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关系,由夏某承担抚养的义务并支付抚养的费用,并且请求夏某归还陈某的抚养费5万元,赔偿陈某精神损害的抚慰补偿金3万元。
该长沙离婚案中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可以证实陈某与儿子无亲生血缘关系不是亲生父子,故陈某没有法定义务和责任需要负担儿子的的抚养费用。对于陈某已经付出的一部分抚养费,评定考虑核查了陈某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双方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的一个状况需要夏某酌情返还。该长沙离婚案中夏某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了忠诚的义务,并且与他人生育一子,给陈某的精神造成严重的打击和痛苦,作为无过错方的陈某可以有权要求夏某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费用。于是判决儿子由夏某抚养,并且需要返还给陈某一定的抚养费以及赔偿相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块钱。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相互关爱,相互尊重,相互扶持,以维护平等、幸福、和睦、忠诚、文明的婚姻家庭的关系。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既是一种道德又是一种法律。如男无过错方受到欺骗和伤害,应当有权利向过错方追索一定的赔偿。
我是长沙离婚纠纷律师丁律师,有任何问题欢迎来向我咨询,我会尽可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