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死亡时,下列三类人属于(或者“相当于”) 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1、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 (a) 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b) 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c)养兄弟姐妹; (d)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民法典》第1127 条)
须注意: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3条第二款]
2、祖父母、外祖父母。须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相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 作为代位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民法典》第1128条第二款。此种情形下,代位继承人的地位相当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