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陆琴律师亲办案例
被辞退应该知道的小知识
来源:刘陆琴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4
浏览量:132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规定属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员工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不允许通过个人约定改变的,否则该约定视为无效。


除此之外,人事用来解雇你的所谓规章制度的存在,到底合不合法还不一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想合法存续,要具备两个要件。
第一个必备要件:民主程序。规章制度的通过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没有职工代表大会,哪怕就是几个职工坐下来表决通过,这个程序也是必须得有的。第二个必备要件:内容要告知我们职工。告知的方法很多种,公示栏大字报,入职培训等等。如果二者都不具备,那么我们职工就可以去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总结:如果规章制度的通过不民主,对于职工不告诉具体规章制度,那么这样的职工规章制度是不算数的。


以上内容由刘陆琴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陆琴律师咨询。
刘陆琴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39273好评数4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16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陆琴
  • 执业律所:
    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2*********51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无锡
  • 地  址: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1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