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肖某妻子名下已登记有一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10月,肖某前往某楼盘售楼处,该楼盘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林某负责接待,其告知肖某可采用离婚的方式获取七成贷款,肖某只需交6000元公关费,林某会帮助肖某在银行获取七成银行贷款;随后,肖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三成首付款;合同签订后,因银行放贷政策变化,只能按六成放贷;开发商便催促肖某补齐首付款,因肖某无力支付四成首付款,遂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合同;后因双方协商未果,肖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请求开发商返还首付款及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从《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付款方式的约定来看,实际上是按照首套房贷款方式办理银行按揭,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明知肖某不具备办理首套房贷款的条件,在肖某不符合首套房贷款条件的情形下,双方约定的按照首套房贷款条件办理银行按揭的付款方式的合同目的显然无法实现。在双方当事人无法就此进一步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肖某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肖某主张的利息和赔偿损失的诉求,因未能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因此肖某主张由开发商赔偿其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在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的今天,政府出台了多项限购限贷政策,买卖房屋的过程中便会出现因各种原因而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情况,此时购房人的资金和购房机会损失需由谁来赔偿?开发商无法按计划销售房子的损失又该由谁承担?
1、购买新房时,一般由开发商协助办理银行贷款,购房人按要求提供资料即可;因此开发商相比购房者,会更了解房贷政策。如果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为了达到销售目的,确实对购房人作出了错误的引导,最终导致购房人签订合同交付首付款后,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购房人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时止损。现实中,也可与开发商协商,通过赠送物业管理费等方式来减少损失。
2、如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是因为购房人提交了虚假材料或购房人个人征信有问题造成的,则通常需要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