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则损害赔偿案例,2020年11月上旬某日中午,休息日在家的海某某到其工作地点即某餐饮公司某路门店吃员工餐。其在进入厨房取餐时因地滑不小心摔倒,但当天未发觉身体有异样。11月中旬某日,海某某因腰椎疼痛前去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腰椎T11骨折,并于11月下旬某日进行了手术,共花去医药费人民币101683.09元,其中医保支付53540.99元,自付48142.1元。事后,海某某因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与某餐饮公司发生争议,海某某家属将刚出院的海某某连同床褥放置于某餐饮公司店内进出口,对某餐饮公司的正常营业造成严重影响。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海某某的代理人山某某(海某某之子)对受损结果应主张的民事权利比较模糊,认为调解就是讨价还价。因此,海某某的一些主张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某餐饮公司自愿向员工提供福利餐,但未尽到保障安全义务,未提供安全用餐地点。因此,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次,海某某系被某餐饮公司员工,可以享受休息日的员工餐自行进入厨房取餐,因为申请人海某某并非一般顾客,应当知晓进入厨房重地需尽注意义务观察防摔倒,因此,对此次后果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海某某要求某餐饮公司赔偿其损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而不是漫天要价。
最终,双方就纠纷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具体如下:1.某餐饮公司承担海某某治疗费用自付部分48000元;2.某餐饮公司一次性补偿支付海某某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5000元。3.海某某于签收人民调解协议书当日搬回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