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亲办案例
被迫离职有补偿吗
来源:张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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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则长沙劳动案例,王某系某日用品公司员工。2019年3月1日,该公司宣布免去王某职务,但是又不安排新职位。之后,该公司跟王某就新职位的协商也不能达成一致。2019年5月28日,王某向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未经王某同意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工资为由,根据规定,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019年6月26日仲裁开庭,该公司依然表示要与王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王某拒绝了。

   2019年7月4日,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王某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应付解除合同补偿金的情形,故驳回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王某不服,向该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案件争议焦点,该日用品公司是否存在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构成王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裁决驳回王某请求的理由,日用品公司调整了王某的岗位职务;但调整后的岗位职务并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在调岗过程中没有证据显示该单位存在以不正当的手段逼迫员工接受调岗或离职的行为;也未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同时王某也未能提供日用品公司降薪的证据。随后律师代理王某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该公司在2019年3月1日公司宣布免去王某职位另有任用之后,公司也没有再王某安排其他新的工作岗位;虽然有协商过调整岗位,但是王某表示了拒绝,但日用品公司未曾就该岗位正式发文予以公布,也未正式发文调整王某去其他工作岗位,导致王某在2019年3月1日至申请仲裁期间没有实际工作内容,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根据规定,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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