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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强奸罪中妇女自主决定权
来源:杨德智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3
浏览量:334

强奸罪中的女性自主决定权,不因双方的身份而发生改变。犯罪方式不因女性在不知反抗、无法抵抗状态而发生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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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德智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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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2*********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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