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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3
浏览量:129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应当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2009年3月12日,王某(男方)与林某(女方)告登记结婚。生育一女王某某。林某与其母亲共同生活并抚养王某某,林某每月3000元平均工资。林某共同居住的平房已经拆迁,并且已经安置了四套回迁安置房,林某及王某某均被认定为安置人。王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20年4月2日首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林某不同意离婚,法院作出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王某于2021年1月12日第二次起诉离婚,此次起诉中林某同意离婚,并主张王某应该一次性向林某支付经济帮助金50万元。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何为经济帮助金:

所谓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因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由有条件的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另一方适当资助的制度:经济帮助不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义务的继续和延伸,而是离婚的效力,属于婚姻法上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予以经济保障的救助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所谓适当帮助,是指在不影响提供帮助人的生活的前提下,对另一方给予一次性帮助。解决对方生活困难的方式、数额、时间等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至于具体的数额和帮助方式由审判人员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

2.对“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界定: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已失效)第二十七条规定:

(1)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收入降低、生活质量下降,但是能够依靠自己维持基本生活的,不属于“生活困难”。

(2)如果离婚时,一方没有住房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另一方应当给予相应的帮助,如暂时让其居住自己的房屋等。

3.离婚时一方获得经济帮助应当具备的条件:

(1)一方必须是有生活困难而靠自己无力解决的,如果生活水平下降或者依靠自己的能力和工作能够解决的,不能算生活困难;

(2)经济帮助仅限于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提供的帮助。如果离婚时并没有“生活困难”的情形,在离婚一段时间之后才发生“生活困难的”,也不属于需要帮助的范围;

(3)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须有负担能力,即有能力提供帮助。若本身没有负担能力的,可以不提供经济帮助。

4. 总结: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无须向林某支付经济帮助金,本案中林某虽于审理中确认林某与其母亲共同生活,加之王某某的抚养,林某每月3000元的平均工资难以维系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但双方均确认此前所共同居住的平房已经拆迁,且安置了四套回迁安置房,在林某及王某某均被认定为被安置人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林某生活困难,因此王某无须向林某支付经济帮助金。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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