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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伤口裂开和肠瘘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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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伤口裂开和肠瘘医疗事故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医院支付赔偿款132460.22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0日,我在施工过程中被墙体倒塌砸伤,造成脾破裂、小肠穿孔、多发骨折等损伤。后我被送往被告..医院治疗,第一次手术未发现脾破裂而进行第二次手术,脾脏被切除,共住院171天。原告曾起诉雇主见×和发包人刘×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被告认为被告..医院治疗存在过失并申请追加被告..医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过司法鉴定确认被告..医院对我二次手术及术后治疗存在主要过错及因果关系。


被告..医院辩称,我方同意承担原告2014年8月21日至2014年10月28日的医疗费,不同意承担原告2014年8月20日首次手术费用及脾破裂痊愈后的治疗费用。因为,我方漏诊只与原告医疗费用增加相关,原告本来存在骨折情况,即使医院不存在漏诊原告仍需住院治疗,故不同意承担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医院认可北京市..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1721号民事判决书真实性,但不认可判决中确定其应承担的损失数额。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0日,原告在受雇期间因墙体倒塌受伤,急诊入院,初步诊断:腹部闭合伤、腹盆腔积液、骨盆多发骨折、腰椎横突多发骨折、多发肋骨骨折等,行剖腹探查术,小肠部分切除、肠吻合、乙状结肠浆膜层修补、肠系膜清创止血术,术后2小时因腹腔内脏大出血,二次急诊剖腹探查术,发现脾脏破裂活动性出血,行脾切除术,术中出血4000ml。术后第8天腹部伤口裂开,术后第10天出现肠瘘。2014年10月28日肠瘘愈合,2014年11月5日伤口愈合。原告骨盆骨折于伤后3个月(2014-11-19)经CT、X复查:骨盆骨折骨痂愈合,2015年2月7日出院。原告共住院171天,支付医疗费122994.62元。


       2015年2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诉讼,请求见×、刘×赔偿全部损失,审理期间,刘×申请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申请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


       经北京,,司法鉴定所鉴定,分析认为:原告术后8-10天发生腹部伤口裂开和肠瘘。此并发症的发生与外伤、大量失血、营养不良有关。原告的第一次手术因外伤所致,而第二次手术主要因被告漏诊所造成,故被告承担主要责任。鉴定意见为:被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诊疗过失,与被告的第二次手术及术后的治疗有大部分因果关系。经本院审理,对涉及该案部分作出判决,因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部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未作处理。


        本院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断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有证据证明,被告..医院对原告诊治过程存在诊疗过失,与原告的二次手术及术后的治疗有大部分因果关系。2014年8月21日至2014年10月28日的诊疗与被告的二次手术行为存在关联性,原告主张该部分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应结合原告的伤情,恢复状况等实际情况,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应赔偿的数额。2014年10月28日原告肠瘘愈合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区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八万三千四百七十六元三角四分,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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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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