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脾破裂乙状后肠破裂脾切除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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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脾破裂、乙状后肠破裂脾切除医疗事故


原告诉称,2013年5月17日9时许,原告,,腹部剧烈疼痛,并于当日18时15分许被家人送到被告处就诊,当时由该院主任医师吕某接诊,他了解了原告的伤情并对原告进行了透视摄影检查,给原告开了药,随后让原告办理了住院手续。原告入院时中医诊断:腹痛、气滞血瘀,西医诊断:急性阑尾炎、尿路结石。原告住院3天后病情恶化,于2013年5月20日17时30分左右,原告腹部疼痛难忍,被告又要求原告拍片检查,拍片检查后被告以无床为由让原告转院,原告及家人多次恳求被告对原告进行抢救并留院,但被告予以拒绝。原告只好于2013年5月20日19时就近转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过检查确诊为:脾破裂、乙状后肠破裂、弥漫性腹膜炎、双肺炎、左胸腔积液、脾窝脓肿,住院治疗33天,于2013年6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出院后3-6个月行二期还瘘。2013年11月1日原告遵医嘱在,,区人民医院行结肠造瘘术,住院24天后于2013年11月25日出院。被告在原告就诊及治疗时误诊误治,延误了原告最佳的治疗时间,使原告病情加重,险些出现生命危险,并在原告病情危重的情况下强迫原告转院并不告知原告的真实病情,原告身体、精神、金钱上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与损失。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定10万元,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具体诉讼请求为:,,区人民医院医疗费43355.71元,误工费129803.6元(原误计算为20928.1元)、护理费9000元、伙补1200元、伤残赔偿金65534.4元、鉴定费10000元、交通费1000元,均按照60%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元。庭审结束后原告又申请放弃对医疗费赔偿请求。


被告辩称,1、原告伤情是自己在工厂工作期间被钢材撞击腹部所致,该伤情原告到我院就诊时进行了隐瞒,根据住院病历显示,在原告入院后2013年5月18日9时40分我院主治医师进行查房,询问原告病史时,原告明确表示没有外伤史。原告在工厂受伤的事实是在,,物证司法鉴定所听证会上原告自述被告才得知的,因此原告隐瞒了自己的外伤史,并误导了被告的诊治,我方不存在过错。2、,,物证鉴定所的报告在本案不具有证明效力,具体见质证意见。对原告相关损失待质证时发表意见。


依据上述当事人陈述及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3年5月15日原告,,在单位工作时被钢材刮了腹部,无外伤。两天后上午9时许,原告腹部疼痛,于当日即5月17日18时15分许被家人送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医生给原告进行了透视摄影检查,并开药,随后原告入住该医院,原告病情中医诊断为:腹痛、气滞血瘀,西医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尿路结石。住院3天后即2013年5月20日17时30分左右,原告腹部疼痛加剧,被告又为原告拍片检查,后原告于19时就近转至,,区人民医院治疗,经过检查确诊为:脾破裂、乙状后肠破裂、弥漫性腹膜炎、双肺炎、左胸腔积液、脾窝脓肿,住院治疗33天,于2013年6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出院后3-6个月行二期还瘘。2013年11月1日原告遵医嘱在,,区人民医院行结肠造瘘术,住院24天后于2013年11月25日出院。原告三次共住院60天、共支出医疗费用约十五万元,原告放弃要求由被告赔偿医疗费的请求。


原告伤情经本院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天津,,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鉴定所经组织双方召开听证会,后于2014年10月20日出具鉴定结论为:“,,市,,区中医医院对,,的诊疗过程存在过失、延误病程,与病程加重有一定因果关系,法医学参与度为D级。,,脾破裂行脾切除符合VII(8)级伤残;肠切除837.5px符合IX(9)级伤残。但脾、肠破裂为外伤所致。”


原告的工作单位,,市,,区,,制品有限公司出具误工证明,证明原告住院治疗过程中单位未给付工资。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子护理,,,与原告,,在同一公司工作,该单位出具证明护理期间亦未给,,开工资,但原告未提交二人的完税证明、劳动合同等。原告称其工伤问题正与单位在协商解决过程之中。


本院认为,原告,,受到外力伤害后两天到被告处就医,被告医生存在对原告病史询问不周、诊断失误的过失,致使原告伤情加重,与原告的脾、肠切除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天津,,物证司法鉴定所系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其在鉴定过程中符合鉴定规则、不存在违反程序问题,本院对其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自愿放弃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不予涉及。原告的其它合理损失为误工费109.77元×误工522天=57299.94元、护理费109.77元×60天=658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60天=1200元、伤残赔偿金9102元×20年×(30%+6%)=65534.4元、鉴定费10000元、交通费考虑原告治疗、鉴定等认定1000元,以上合计为141619.84元。参照天津天意司法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中“,,市,,区中医医院对,,的诊疗过程存在过失、延误病程,与病程加重有一定因果关系……”由被告,,中医院负担原告损失55%为宜,即为77890.91元;因被告存在医疗过失,加重原告伤情,使原告精神上受到一定伤害,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宜,以上合计为82890.91元。综上依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区中医医院赔偿原告,,损失82890.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脾破裂、乙状后肠破裂脾切除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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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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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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