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抚养费案例,2012年,李某与周某登记结婚。2013年,两人的女儿小琳在某医院出生。2020年8月之后,李某与周某开始分居生活,小琳随母亲李某生活。双方因对共同财产的分配没有协商一致,所以暂未离婚。分居期间,父亲周某从未给过小琳抚养费,而母亲李某由于要照顾小琳,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工作,生活较困难。2021年1月,该长沙抚养案中小琳将父亲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从2020年8月起直到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每月支付小琳抚养费3000元,并负担其今后一半的医疗费用、教育费。母亲李某作为小琳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长沙离婚律师:父母双方对子女皆有抚养与教育的义务,婚姻期间,父母任何一方拒不履行,且子女尚未成年的话,子女是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抚养费的。鉴于该长沙抚养案中李某与被告周某仍是夫妻,此后的状况均不确定,所以法院暂不支持要求被告周某支付今后至原告十八周岁期间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该长沙抚养案中综合原告父母的收入水平、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小琳自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16000元,驳回原告小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父母未离婚时,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该长沙抚养案中,被告周某因分居而拒绝抚养亲生子女,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小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周某要求支付“婚内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长沙抚养案中的原告小琳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诉权由其母亲李某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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