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磊律师亲办案例
金额几百万的网络赌博,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成功取保候审
来源:郭磊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0
浏览量:1577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郭磊,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

取保候审对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2021年6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xx县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立案侦查,且被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辩护人申请对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理由如下。

一、根据当前证据,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1、李某某并不是建立赌博网站的人,也没有任何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也不参与任何赌博网站的分成。因此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认定开设赌场罪的情况。

2、李某某从未给赌博网站提供过任何技术支持,也没有这个专业能力,从未给赌博网站提供过任何投放广告、发展会员、提供支付结算等方面的支持。李某某的行为自始至终均是自己参与赌博,他只是赌博网站的中参与赌博的人,并不是赌博网站的任何管理人员,也不认识任何赌博网站的管理人员,不可能参与到赌博网站的经营中,也不可能提供任何服务或者帮助。因此,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认定的开设赌场罪的情况。

李某某从未主动向他人宣传或推荐过赌博网站,只是有人向其询问链接时,向提问的人提供了赌博网站链接。基于这个xx赌博网站的特性,这个链接每一个参与赌博的人都会有,都可以发送给别人,难道每一个参加赌博的人都要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吗,这显然是扩大了刑事司法的打击范围。并且,即使把李某某被动性的提供链接行为认定成发展会员,但是其因此收取的费用数额仅有几千元,远远达不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2万元以上”的标准,同样不能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李某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二、李某某并未参与恶性犯罪,且能够主动提供案件线索和证据,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表现很好。

李某某并未参与过任何恶性犯罪,没有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有过任何威胁,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并且,李某某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主动提交电脑、手机、银行卡等案件线索和证据,对公安机关机关的询问也是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之情况,因此请求贵局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李某某家中有年幼女儿,家庭无经济来源,情况困难。

经辩护人了解,李某某家中有年仅一岁多的女儿,因李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只能其妻子照顾,但长此以往将会影响其妻子的工作,导致整个家庭没有经济来源。如果一直对李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强制措施将会对这个家庭造成难以承受的影响,给这个家庭带来灭顶之灾。

故请求公安机关能够本着以人为本的办案精神,体谅这个家庭的不容易,针对李某某这种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能够及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挽救一个家庭。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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