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离婚案例,金某(女)与赵某(男)2006年底登记结婚,并在婚后生育一子。2007年双方发生纠纷分居。2010年5月,金某起诉长沙离婚。由于分居后婚生子由其独立抚养,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赵某对其进行经济补偿。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该长沙离婚案中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金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止;赵某给付金某经济补偿93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沙离婚律师分析:根据婚姻法第40条关于家务补偿制度的规定,离婚时可以获得家务补偿须满足:一是双方书面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二是一方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事务,如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三是家务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该长沙离婚案中原被告分居后,婚生子由女方单独抚养,虽然原告不符合提出家务补偿请求的第一个条件,但不可否认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独立抚养婚生子几年付出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法院判决了93000元的补偿,虽然没有明确补偿的性质,但体现了对女方进行家务补偿的实质。
在现实生活中,长沙离婚案中最需要主张家务补偿请求权的恰恰是那些因为在家操持家务而没有收入的一方(通常是女方),在一方没有收入的情况下,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可能性很小。值得注意的是,正在审议中的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篇第八百六十六条在设定家务补偿请求权时已经将这一条件删除。这一法条修改通过后,家务补偿请求权的适用率将会得到大幅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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