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亲办案例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张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9
浏览量:228

   一则长沙劳动案例,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为长沙市,但员工实际工作地点为彭州市,该长沙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公司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或地点,也未写明可以调岗的情形。该长沙劳动案中员工称:公司未与员工协商,将员工的工作地点调整到温江,员工拒绝调岗而不上班,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称:公司并未调整员工工作地点,而是员工拒绝来公司上班,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该长沙劳动案中员工诉求:要求公司向自己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主要证据:工资发放明细、公司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该长沙劳动案中公司辩解:公司并未因其拒绝调整岗位而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是未按照工作流程报到,经催告仍不来上班,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不应支付任何赔偿。该长沙劳动案中的一个主要证据未公司的规章制度。该长沙劳动案的裁判结果未公司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该长沙劳动案中,虽然员工未提交证明,公司将其工作地点进行了调动,但是,无论员工是否提交了被辞退原因的证据,公司均应当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提交证据。公司称员工未按照工作流程报到,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然而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该规章制度是经法定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告知,以及辞退员工的处理是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该长沙劳动案中因为据以辞退员工的规章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就存在缺失,所以,法院就没管到底是因为什么解除的劳动合同,直接就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我是长沙律师——张律师,你的劳动纠纷问题可与我沟通


以上内容由张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梅律师咨询。
张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9504好评数228
  • 服务态度好
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18号佳兆业广场130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梅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26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18号佳兆业广场13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