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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如何做最后陈述
来源:王嘉铄刑事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9
浏览量:1277

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指的是法院开庭审判时,被告人在调查事实和辩论阶段享有的最后发言的权利。被告人诉讼权利之一。是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一种重要手段。把握好最后陈述是辩护中非常重要的,那么,您知道被告人如何做最后陈述吗?以下就让小编为大家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如何陈述

  不要过分表达情感,作到大众口味。平实、稳重、坦诚、产生共鸣。

  1、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理论基础主要在于立法对刑事被告人弱势地位的特别关注以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

  2、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发现案件真实,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对旁听民众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功能。在性质上最后陈述权主要是辩护权,此外还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

  3、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诉讼机制的正常运行离不开控方与辩方在力量对比上的相对均衡,在中国刑事诉讼机制转型的今天尤应如此。因为,力量相对平衡是形成对抗的前提所在;

  4、不过,为大家所达成共识的是,代表国家参与诉讼的检察官和被告人一方在参与诉讼的能力上存在着先天的严重不平等。有人就曾形象地将刑事诉讼描述成是检察官代表强大的国家向弱小的被告人发动的一场战争。控方掌握着国家强制力,可以实施各种强制措施,而被告人似乎仅是被强制的对象;

  5、因此,各国不得不在立法上纷纷采取方略以平衡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略便是赋予被告人一系列特殊的程序保障或特权,以使其在参与能力和诉讼地位方面逐步接近或赶上他的检察官“对手”,使控辩双方能够形成对抗之势。

  二、被告人的陈述权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也是法庭审中一个独立的阶段。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

  第一百六十八条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第一百六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三、法庭审判的最后陈述权

  其一,作为法庭审理过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有助于法官发现案件真实.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最了解案情者,因此其陈述对案件的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价值.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又常常能够最集中、最明显地表现出被告人的主观个性特点.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较之其以前的各种陈述,往往有新的内容.因此,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对于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在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其他新的情况,法官应当进一步采取措施而不是径行休庭.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司法解释中就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其二,最后陈述程序可以突显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如果说前述一方面是出于能够准确地惩罚犯罪的考虑的话,那么这里可以认为是出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考虑.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对程序的关注也日渐强烈,过去那种程序法是实体法的附庸的观点已经不再是学术界甚或实务界的主流观点.人们意识到程序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并且这种价值又是多元的.其中程序能够体现当事人做人之尊严的价值引起了充分注意.“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保障体制强调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体现了公正、民主和法制的观念,使诉讼具有理性活动的形象.”不管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对最终的裁判结果有无实质的影响,最后陈述程序还是可以让被告人内心压抑已久的情感得到一定的释放.虽然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已得到确立,但谁也不能否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是处于一种比较尴尬的境地,这种境地难免会对其心理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因此,为被告人设置一个释放情感的平台并非毫无必要.当然,在最后陈述中被告人并非可以毫无边际、言无不尽,还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对此下文将作专门论述。

  其三,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还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即以个案的形式向旁听民众宣示法律以及劝诫民众切勿违法犯罪.本来,教育功能应当说是整个庭审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的一个功能.但是,被告人最后陈述往往会带有更为浓烈更为直接的教育色彩.被告人会从自己的切身体验出发,情感丰富地向人们展示其内心感受,具有一种“最后的临别赠言”的性质.有一些陈述可能与认定案件事实毫无关系,所以在其他程序中可能并无机会做出.而各国立法对被告人最后陈述的限制一般都是“与本案有关”或者“不离题”,这类陈述虽说与认定事实无关,但应当说是还是“与本案有关”的,也是“不离题”的.况且这类陈述还会关系到量刑时所考虑的认罪态度问题.最后陈述较之于其他庭审的过程可能更会打动旁听民众,体现出劝诫教育的功能.当然,法官也不能因于此而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向这方面引导,毕竟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权利,它还承担着体现被告人做人尊严的功能。

  亦称 “受审人的最后发言权”。法律赋予被告人用以保护自己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项诉讼权,无论是调查事实或开展言词辩论,被告人都享有最后的发言权。这也是对被告人的一种保障,以上就是编辑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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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汇业(长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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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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