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胜利律师亲办案例
被害人之律师代理词
来源:张胜利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18
浏览量:817
被害人之律师代理词
河南天昭律师所 张胜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我受被害人张某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依法参与了齐某涉嫌强奸一案。诉讼代理人查阅、研读了刑事案卷,也做了相关的调查,并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现根据庭审情况,特发表以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被害人“处女膜完整”的司法鉴定,多处严重违反程序且与被害人陈述不符,也与医院诊断矛盾——完全不能采信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被害人——但直到法院诉讼阶段,被害人方才得知鉴定结论;此时距离案发已经2月之久了。
其次,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应该采取拍照等方式,但我们并未找到相关照片。并且根据习惯,法医鉴定通常需要相关医院诊断证明相辅,但此鉴定没有。
第三,根据见证人赵某(被害人之母)所述,鉴定当时只有一名人员查看受害部位;鉴定结论上的2人签名也貌似1人。
最为重要的是,“处女膜完整没有破裂”的鉴定结论与被害人第一时间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疼痛”不符,与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不符,也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顶了几下”不符——当然也与某县妇幼保健院的诊断证明不符!
二、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严重,且流氓成性,社会危害性极大,也毫无认罪悔罪表现,强烈建议判处8年-10年有期徒刑
第一、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严重主要体现在:1、被害人年龄幼小,只有14周岁另7个月,属于未成年人。2、被害人案发当时,由于犯罪嫌疑人的恐吓、威胁,致使被害人长达2个小时独处一室,一动不动不敢呼救。由于极度恐惧,被害人离开犯罪现场之后,无力走路昏倒在地;针扎人中之后二次昏迷,时间长达7个小时。
第二,根据诉讼代理人的调查以及相关证言,犯罪嫌疑人流氓成性,几十年来,骚扰、强暴邻居女性,从不间断——严重扰乱村民宁静生活,甚至有人不得不背井离乡躲避出去!
第三,犯罪嫌疑人常年在外承包土地种植棉花,具备一定经济能力,但对被害人至今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补偿表示。另一方面侦查阶段供述时,避重就轻,态度极不老实;即使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也想推翻原有供述,且吞吞吐吐、遮遮掩掩——毫无认罪悔罪表现!
总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信,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从重、顶格判处,以彰显刑罚威力,打击嫌犯有所依仗的嚣张气焰,并抚慰受害人及其家属,也满足乡邻平愤除恶的内心真实意愿!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河南某县人民法院
河南天昭律师所 张胜利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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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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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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