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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工伤赔偿案例
来源:赵诗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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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则工伤赔偿案例,黄某2018年4月25日入职江门市某五金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9日,黄某在工作时被数控机车出的铁丝插中左眼,导致左眼受伤。2019年3月,黄某诉请法院判令吴某向黄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7539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523元、住院伙食补助560元、鉴定费575.4元、门诊费20元。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黄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拾级

开庭当日,被告还辩称从来没有雇请过原告从事劳务工作,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有聘请过原告;原告也不是在被告的工作地方、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造成受伤。原告黄某的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大量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中被告吴某的妻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原告受伤住院的生活费及2018年9月、10月的工资,同时还有截图显示被告添加原告到五金厂的工作群。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的五金厂存在劳动关系,而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最后,法院判决结果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一次性赔偿金661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23元、鉴定费575.4元、门诊费20元,共69585.4元。

由于原告黄某发生工伤事故时,五金厂尚未完成营业执照登记,五金厂并非适格被告,但并不代表五金厂无需付法律责任,应当追加五金厂的老板吴某为本案的被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赔偿及其他费用损失。被告吴某在未领取营业执照期间以厂的名义聘请原告黄某,属于非法用工,黄某在吴某经营的五金厂工作时受伤,吴某应当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中的规定赔偿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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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赵诗文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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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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