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生产、作业及其指挥管理的人员违背客观的规律,做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工作安排,导致发生重大事故。对于这类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指出的是,本罪的犯罪主体较为广泛,即包含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也包含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的业主,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均有可能构成此罪。
此外,本条文中提及的情节特别恶劣,通常情况下指的是该事故造成的伤亡特别大,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大,或者其他情形,比如经过多次劝阻,仍然屡教不改,一意孤行造成事故的。
以下为汪律师将最近苏州地区重大事故责任罪的案件进行举例说明,以供大家学习、交流。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苏州市xx区一工地,在没有操作资格的情况下操作挖机进行施工,在其操作挖机从货车卸载钢板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疏于观察,导致挖机压到地上的钢板后致受害人刘某倒地并被钢板砸中头部后死亡。
二、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以上即为汪律师对于这个罪名的分析及案例分享,如果大家还要疑问,欢迎与我沟通、交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