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汪律师,请问下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一人死亡,这种情况下苏州地区怎么判刑的?
汪律师解答:我国刑法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案件,过失致人死亡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具体情节直接影响到判处的刑期长短。在我们接触的一部分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就有一部分案件,因为情节轻微、积极赔付受害人家属、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形,而被判处较轻的刑期,甚至是缓刑的。在此,汪律师就特意就最近苏州地区的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例展示给大家学习、交流。
一、基本案情
xx年xx月xx日xx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xx某机械公司厂区内驾驶苏E×××××黑色别克轿车通行时,因操作不当且疏于观察,导致车辆在厂区门口后溜过程中撞倒并碾压公司门卫高某(男,殁年75岁,xx人),致高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高某符合胸腹部多脏器损伤导致死亡。
二、法院认为
被告人余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余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家属已获得赔偿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等情节,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余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
三、法院判决
被告人余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以上即是汪律师对于苏州地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案例分享,如果大家还有疑问,欢迎与我沟通、交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