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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不实是否就能够逃避股东责任呢?

作者:赵昕煜 来源: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更新日期:2021-07-16 09:13 浏览量:205

前言:一文不名的小人物有天一觉醒来,发现躺在豪华卧室中,自己成为赫赫有名的有钱人。这是美国电影《一举成名》中的经典桥段。一夜之间成为富豪,走上人生巅峰,想来也是很多人的梦想,但也只是想想罢了。不过现实中,确实有不少人莫名发现自己竟成为了老板和股东,但给自己带来的却只是无尽的烦恼。还有一种情况,在工商登记公司时股东签名不实,因股东身份引发多方争议。


一、发现,莫名被股东


有这样一起案子,赵某到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诉讼,诉请是:确认自己不是某金融公司的股东。理由是:曾经有位姓冯的朋友借走了自己的身份证,没想到冯某却擅自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了金融公司。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信息显示:该公司于2014年3月成立,股东为赵某与冯某。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该金融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中“赵某”签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 “赵某”签名不是本人所写。


尽管如此,一审法院仍判决驳回赵某诉请。赵某不服,提起上诉。赵某的上诉意见似乎非常委屈:我对自己“被股东”的情况毫不知情,法院怎么就没有支持我的请求呢,现在某金融公司已经负债累累,我有随时被追究股东责任的风险。


二、难点,事实没那么简单


我作为二审法官,经检索发现,近年来此类诉讼呈现多发态势,案情千变万化,实践中争议很大,社会舆论对此类“被股东现象”也日渐关注。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冒名的股东可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实践的难点是如何判断这个股东是真的被冒名。

赵某的唯一证据是被冒签的登记注册材料,这个证据看似强硬无比,但问题在于:工商登记以形式审查为主,登记机关审核力度并非无懈可击,再加上此前一段时间部分代理注册公司、招商中心等单位操作未尽规范,以致大量公司注册登记材料中的股东签名都存在代签或冒签的情况。所以如何判断股东是否真的对被冒名一事毫不知情,远没有那么简单。


三、洞察,真相浮出水面


随着调查的深入,我注意到一些此前被忽视的细节。经查,赵某的姐夫曾是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姐夫曾将养老保险挂在该公司,此后亦在冯某要求下去该公司做非正式顾问,但未领取报酬。

合议庭经讨论后认定:

首先,赵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身份被冒用之事实。现有证据中,仅有司法鉴定结论可证明签名为他人代签,但对于代签之原因,赵某未能充分证明其观点。

其次,赵某姐夫与冯某及该公司往来密切,赵某与冯某亦非全然不相识,且鉴于姐夫身份的特殊性,不能排除赵某系为其姐夫代持股权之合理怀疑。

再次,赵某于2014年3月即被登记为股东,该登记信息系公开信息,但其直至2017年才提起诉讼,意味着其在亲戚与该公司存在密切往来的情况下,近三年时间对身份被冒用一事一无所知,有违常理和一般经验法则。

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某收到判决后的反应也显示,合议庭的判断没错。

案件顺利审结,但关于冒名股东认定的裁判规则值得进一步总结:鉴于商事活动贯彻外观主义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冒名股东的认定应尤为慎重。被冒名股东应举证证明其在客观上未行使或承担股东权利义务、在主观上对于被登记为股东一事并不知情。而证明标准应当适用《民诉解释》第109条“排除合理怀疑”。


四、反思,市场与个人的监管


行文至此,还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

实践中,由于我国市场监管部门仅对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故难以确保签名的真实性,不能排除实际出资后由他人代签或同意他人借名使用的可能性。因此,在司法层面,签名的真实性与否并不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决定性因素,不能仅因非本人签字之事实就做出否定股东资格的认定。

我还想说的是,身份证作为证明公民身份的重要证件,将其借给他人使用,应有所警惕和防范,对于身份证的实际使用情况做到必要的监督。

个人应当审慎保管身份证、户籍材料等身份证明文件,必要时,可在企业信用登记相关网站及应用中查询是否存在被冒名的情况,及时维权。

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

商事外观和交易安全的平衡是商事审判面临的长久课题,惟愿此类股东身份争议,随着更为科学的行政管理手段和更为完善的司法保障体系,越来越少,直至于无。这才是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意。

来源:上海二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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