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财产已分割,户口如未迁出属于共同居住人吗
来源:丁嫣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5
浏览量:143

   一则长沙婚家案例,涉案房屋为公房,承租人马某已去世。随后该房屋被列入到了征收的范围内,当时孙甲、孙乙、张某、张小某均为该房屋户籍在册人员。马某子女为孙甲、孙乙,张某与孙乙原本是夫妻,并有一个女儿张小某。2019年12月该长沙离婚案中孙乙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该户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该户选择货币补偿,共计3,231,656元。

   原告观点:本长沙婚家案原告为张某、张小某。张某称自己已经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无其他居住地,应是符合共同居住人的相关条件的。张小某称其2008年至2013年因方便上学而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结婚后随配偶居住,现居住房不属于福利分房,也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

   被告观点:本长沙婚家案被告为孙甲、孙乙。孙甲认为自己户口并未迁出,本市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属共同居住人。孙乙表示自己在涉案房屋出生,婚后搬离涉案房屋。2007年与张某离婚后财产已分割完毕,约定商品房归张某所有,张小乙的监护权也归张某。离婚后孙乙搬回涉案房屋居住至被征收时。该长沙离婚案中的张某实际上并无居住权,而且其女儿于2001年出生,未在涉案房屋长期居住过,监护权归张某,居住权也应该由张某解决。

   法院判决:该长沙离婚案中张某与孙乙离婚逾十年,离婚后财产已分割完毕,且与系争房屋来源无关,那么在离婚之后也就不再享有该房屋的一个居住权益,所以该长沙婚家案中张某非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亦无权要求获得征收补偿款。孙某、张某婚后所购商品房已约定归张某所有,张小某的居住权应由其父亲张某负责,对于其是否在涉案房屋内实际居住满一年,孙乙对此予以否认,张小某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无法确认,故无法认定张小某是涉案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我是长沙离婚律师——丁律师,你的婚家困扰可与我进一步沟通


以上内容由丁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丁嫣律师咨询。
丁嫣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4873好评数9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18号佳兆业广场130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丁嫣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18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18号佳兆业广场13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