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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起诉离婚要赔偿是怎样的
来源:庄荣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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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夫妻来讲,在婚后感情破裂,为了让双方的生活更好,所以双方会选择离婚,而要离婚的话,起诉离婚是属于常见的一种方式,要注意具体的流程,那么分局起诉离婚要赔偿是怎样的?现在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分局起诉离婚要赔偿是怎样的

  (一)、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因上述四种情况导致离婚,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害。

  1、重婚的,一方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药费。为获得他方配偶不忠行为的证据而支出的费用等等。

  2、家庭暴力情形下,物质损害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

  3、遗弃情形,物质损害主要包括扶养费、家庭生活费当中应由对方支付的部分。

  物质损害除上述所列各项之外,在判决离婚中,律师费、诉讼费属于物质损害的一部分。

  (二)、精神损害是指因上述四种情况导致离婚,给受害方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

  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

  二、离婚赔偿条件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三、诉讼离婚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关于分局起诉离婚要赔偿是怎样的相关介绍,如果要起诉离婚,大家要了解具体的程序,要提前准备相关的材料和证件,尤其是对于双方之间的纠纷要处理清楚,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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