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刚律师亲办案例
构成特殊累犯法定条件
来源:王志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4
浏览量:136

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构成特殊累及犯罪是需要符合我国判定的标准,在一般情况下面哪犯是指有前科并且多次进行犯罪行为,那么构成特殊累犯的法定条件,具体有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构成特殊累犯法定条件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构成特殊累犯法定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二、如何认定特殊累犯

  1、构成特殊累犯的犯罪性质有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并且强调“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修正案的内在逻辑就是,修正后的特殊累犯并不需要累犯的前罪和后罪在性质上完全统一,也就是说不再是一一的对应关系,而是可以交叉对应,亦即明确规定特别累犯的前罪和后罪都可以是这三类犯罪中的任何一种,这将会导致特殊累犯由一大类增加为九大类。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以方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构成特殊累犯法定条件问题的详细解答,确定为特殊的累犯,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其中危害国家并且进行恐怖犯罪活动多次后,也是能够构成特殊累犯的,这种是要国家特殊并且强制性管理,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网站专业律师。


以上内容由王志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志刚律师咨询。
王志刚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84好评数82
  • 服务态度好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万达广场D座七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志刚
  • 执业律所:
    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3*********69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徐州
  • 地  址: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万达广场D座七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