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常民律师亲办案例
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来源:赵常民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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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于2005年3月1日与一家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11月1日合同到期后,又与公司又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时间为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止。2008年1月7日公司书面通知,公司与王先生于1月4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解除时,公司没有支付王先生年终奖金及经济补偿金,也没有缴纳2006~2007年的养老保险。因为一些原因王先生没有及时向公司索要奖金和经济补偿金。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仲裁庭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没有受理。
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王先生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就与该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公司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公司在年终时发放年终奖金,奖金金额为一个月的工资。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发放年终奖金,是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可以要求公司补发没有发放的年终奖金。并且,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因此,发生劳动争议,申诉人须在60日内申请仲裁。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争议时效调整为:“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时起一年内可以提起仲裁申请”,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先生与公司的劳动争议发生在2008年1月4日,是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之前,因此应适用《劳动法》中劳动争议时效是60天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法院也因此会不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注:此文章在中国社会报《社区杂志》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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