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律师亲办案例
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一起共同生活,离婚要返还彩礼吗
来源:丁嫣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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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则长沙婚家案例,原告廖某、廖某某、赵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4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该长沙婚家案的一个事实和理由:原告廖某系原告廖某某、赵某某之子,被告王某系被告王某某之女。2016年7月16日,原告廖某与被告王某经王吉某介绍相识并恋爱。2016年12月24日,三原告按照被告王某某的要求,经王吉某之手交给被告王某某42000元现金作为彩礼。2017年2月10日,原告廖某与被告王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双方仅一起到海南省三亚市拍婚纱照,返回就产生矛盾,被告王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因返还彩礼须以离婚为前提,故原告廖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双方自愿离婚。该长沙婚家案中原告廖某与被告王某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真正一起共同生活,依法二被告应将42000元彩礼返还给三原告。

   该长沙婚家案中被告王某、王某某辩称,原告赵某某经王吉某之手交给被告王某某42000元现金作为彩礼属实。原告廖某与被告王某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依法三原告给付的彩礼不应返还。请求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该长沙婚家案中原告廖某系原告廖某某、赵某某之子,被告王某系被告王某某之女。2016年7月16日,原告廖某与被告王某经王吉某介绍相识并恋爱。2016年12月24日,三原告通过王吉某交给被告王某某42000元现金作为彩礼(名目为:被告王某20000元、被告王某某10000元、亲戚礼信钱12000元)。2017年2月10日,原告廖某与被告王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双方便到海南省三亚市拍婚纱照,拍婚纱照返回后就产生矛盾,被告王某于2017年5月15日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驳回。因返还彩礼须以离婚为前提,故原告廖某于2017年7月3日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

   法院认为,该长沙婚家案中原告廖某与被告王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实际情况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而且双方现在已经办理离婚,那么被告方应当返还原告方所给付的彩礼,返还彩礼的数额应酌情确定。综合原告廖某与被告王某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时间长短、给付彩礼的数额及当地习俗等因素,返还彩礼数额以20000元为宜。彩礼收取人虽为被告王某某,但因被告王某、王某某为同一家庭成员,彩礼返还责任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二被告抗辩主张原告廖某与被告王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已在一起共同生活,却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该长沙婚家案判决:一、被告王某、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廖某、廖某某、赵某某彩礼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廖某、廖某某、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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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丁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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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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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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