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的礼金需要退还吗
来源:丁嫣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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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则长沙婚家案例,原告代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朱某向原告返还婚约财产39800元和笔记本电脑1台。事实和理由:2015年农历正月初九,原、被告经陈某、顾某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日下午,原告按当地习俗通过媒人向被告给付彩礼28800元,还向被告的父母给付了礼金。在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为被告购买了笔记本电脑1台。因被告长期外出,导致原、被告未能结婚。

    该长沙婚家案中被告朱某辩称,原告代某诉称的原、被告订立婚约的过程属实。2015年农历正月初九,原告只向被告给付了28800元彩礼,同时被告父母向原告给付了2000元用于原告买鞋,还给原告给付了2680元彩礼。2015年农历二月底,被告随原告到湖北省务工。原、被告在湖北省期间,原告工作,被告操持家务。2015年农历八月,原告应其母亲的要求到新疆务工。之后被告回到重庆陪伴其外祖母。2015年农历十月,该长沙婚家案中原、被告约定在2016年农历正月初六举示结婚仪式。2016农历正月初二,原告提出解除婚约。原告主张的笔记本电脑非原告所有,而是原告将别人的电脑放在被告家中的。原、被告在湖北省务工期间已将原告给付的28800元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全部开支。被告不应向原告返还婚约财产。

    法院认为,订婚时婚约一方按照习俗向另一方交付的订婚礼物包括现金,俗称彩礼。交付彩礼属于民间习俗,虽不值得提倡,但也无法律明文禁止规定,因此彩礼不具有违法性,也并非是属于一个简单的赠与行为。彩礼及订婚后至结婚前一方向另一方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包括节礼,属于婚约财产。该长沙婚家案中原告代某主张的婚约财产中除彩礼28800元和“叫喊”礼金1400元被告予以认可外,其他款项均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故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给付的婚约财产金额为30200元。对原告主张的其他婚约财产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自己父母给对方2000的买鞋礼金和2680的彩礼,但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主张的该部分事实法院不予确认。对原告主张的牌笔记本电脑1台,因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该电脑是原告因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而向原告给付的财产,故该电脑不属于婚约财产,该长沙婚家案不予处理。

    规定,夫妻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即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的,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交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长沙婚家案中,原告代某为与被告朱某订立婚约向被告给付了婚约财产30200元,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合原、被告有同居生活的事实,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的婚约财产金额为18000元。该长沙婚家案判决被告朱某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代某返还婚约财产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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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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