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亲办案例
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调岗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张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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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则长沙劳动纠纷案例,甲公司聘请王某,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公司聘请王某为工程部经理,在合同期内甲公司因生产需要确需调整王某的岗位时,应与其协商,王某若无正当理由应服从公司的变更决定;合同期限为三年。两年后,甲公司撤销原工程部,欲将王某调往至未成立的培训部,并发出人事调动通知。王某认为公司未与其协商,于是表示自己不能接受该调动。甲公司再次发出通知决定调动王某的岗位。王某向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报告。甲公司未作出书面答复,要求王某执行公司调令,双方发生了争议。本长沙劳动案中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限为由不予受理。

   本长沙劳动案中王某遂以甲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甲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甲公司答辩称:其向王某发出的调动通知书,即视为与王某协商,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长沙劳动案中用人单位以其拥有用工自主权为由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擅自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时,劳动者能够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同时要求支付相应的补偿吗。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本长沙劳动案中王某与甲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甲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调动通知系一种协商方式,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长沙劳动案中,甲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公司欲对王某调岗,须经王某同意。根据规定,合同的订立与变更,都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公司与王某之间的约定合法有效。嗣后,甲公司单方对王某调岗,只向王某发送调岗通知书,其行为并不属与王某进行协商的性质,甲公司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王某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长沙劳动律师:用人单位享有员工的用工自主权,但此项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扩大使用,不得滥用。如用人单位有其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是有权请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我是长沙律师——张律师,你的长沙劳动纠纷可与我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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