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债务案例,在原告甲工厂诉被告乙公司拖欠货款一案中,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2000元,系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符合还款协议的约定,故本院亦予以支持。
长沙债务律师:对于追索货款的案件,债权人无论是向法院起诉,还是申请仲裁,法律程序以及维权的法规都是非常专业和疑难的事务,操作起来极为复杂,普通的非专业人士很难得心应手的维权。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委托律师帮助维权,已经逐步成为一种刚性需求,可以有效避免在维权过程中走弯路。
既然委托长沙债务律师,必然要支付律师费。那么,这笔长沙债务律师费是否也可以要求欠款人来承担呢?
对此,长沙债务律师建议在双方对账时,在对账单或者欠条上设置违约责任条款,除应当要求欠款人逾期还款时要承担违约金之外,还可以约定由欠款人承担逾期还款的律师费。这样,债权人在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就可以名正言顺的要求欠款人依法承担给付律师费的责任,做到合法有据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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