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债务案例,在原告A公司起诉被告B公司拖欠货款一案中,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长沙债务律师费,被告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将承担因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原告作为外地企业参与诉讼,因此产生的长沙债务律师费25000元理应由被告承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长沙债务律师:对于拖欠货款案件,如果债权人在与债务人订立还款协议时,无法争取到有利的法院管辖权,那么,就要争取其他利益的最大化,达到权利平衡的目的。特别是到外地起诉的案件,更好将因逾期付款依法维权产生律师费列入到还款协议中,减少维权的成本支出。如果无法直接在还款协议中将该长沙债务律师费列入其中,也可以像本长沙债务案书证《承诺函》一样,可以概括性的约定:“逾期付款,债务人应当承担一切经济损失”,进而在起诉后,可以争取到律师费的赔偿,也是一种可取的方法。
通过本长沙债务案再次可以看出,现阶段主流的审判思想还是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惩治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加重违约行为的负担,保护诚信履约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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