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律师亲办案例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支持返还彩礼
来源:丁嫣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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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则长沙婚家案例:2017年5月中旬,原、被告通过“MOMO”聊天认识,后在相互往来中确定了婚恋关系。在婚恋中,原告请了龚某为原、被告婚约介绍人。2017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要按地方习俗订婚,原告为成就该婚姻,便同意了被告的要求。2017年6月14日,原、被告订婚时,原告按地方习俗给被告订婚彩礼12000.00元。该长沙婚家案中被告自收到原告订婚彩礼之后,态度便一反常态:对原告的电话不接、微信不回。2017年7月31日,被告索性外出浙江,且将原告电话拉黑。至此,双方中止了任何往来。2017年10月22日,原告在街上无意中遇到了被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2000.00元,但被告以要执法部门来解决为由而拒绝返还彩礼。综上,该长沙婚家案中原、被告订婚时,原告按地方习俗给被告彩礼12000.00元的客观事实存在,现原、被告婚配目的已不能实现,亦无任何必要。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2000.00元。

   该长沙婚家案中被告王某辩称,2017年6月14日王某系第一次去原告家中,原告家人给了2000元及几个小红包,总共大概3000元左右,当时有王某的母亲、原告那边的亲戚在场。2017年6月17日左右王某应邀再次去过原告家中。两次去原告家中,王某和原告都没有举行订婚仪式,王某也没有收到过原告支付的彩礼12000.00元。

   本院认为,该长沙婚家案中原告按地方习俗通过介绍人龚某转交给被告礼金12000.00元,有证人原告所在村委副书记刘传栋、介绍人龚某及其吕延益到庭证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该长沙婚家案中原告按习俗支付12000.00元礼金给被告,是希望促成婚姻关系,是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的礼金,其性质应当认定为彩礼。根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下,请求返还彩礼,法院支持。该12000.00元被告王某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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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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