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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一、买家在签订认购书的同时对自己目前尚属于限购对象是明知、知情的,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对自己民事法律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认购书中明确约定的合同签订时间之前,根据目前佛山地区限购政策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累计缴纳1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即具备购买房屋资格,买家完全可能通过合法方式在约定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取得购房资格;
三、佛山地区限购政策属于政策性规定,具有临时和不确定性,买家在认购书约定期限届满前明确不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原告自身原因。
签订认购书后,因自身原因不再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家应承担解除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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