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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群内侮辱他人,法院怎么判?
来源:邓微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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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在微信业主群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民事案件,原告要求被告在业主群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事件起因是小张家的宠物狗在邻居小王私家车的轮胎处小便,之后小王在业主群内泄露小张的家庭门牌号并发布侮辱言论。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与小王系邻居关系的当事人,小王在业主群内发布带有明显人身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应认定其侵犯小张的名誉权。

        最终,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和第1165条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连续7日在业主群内发布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1、人格权包含哪些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990条之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2、人格权受侵害应该怎么办?

       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若是死者的权利受到侵害,其配偶、父母、子女及近亲属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此外,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需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判断,包括但不限于侵权人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后果、获利情况等。

       3、行为人不道歉怎么办?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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