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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靳双权——借名购房出名人离婚,能否分割未过户借名房屋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0
浏览量:122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济诉称:李某济与李某跃、王某梅系兄嫂关系。2003年12月2日,李某济出资购买了位于房山区1号房屋。因原告没有工作单位,无法出具单位工资收入证明,不能贷款买房,经原告与被告商量让被告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借用被告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的名义购房,被告同意。之后,上述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办理在了被告李某跃的名下。现二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起诉至法院,王某梅要求分割上述房屋的一半,但该房屋是由原告出资购买并还贷,原告是上述房产的实际所有人。房产证虽登记在被告李某跃的名下,但其未实际出资,也知道此举是为了免除原告办证手续等麻烦,其并不享有该房产的实际所有权。

2016年6月15日,原告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但因以所有权确认为由主张权利,请求权基础选择错误。2017年3月15日,该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告李某济的起诉。综上,依据《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据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将登记在李某跃名下的坐落在北京市房山区1号房屋过户至原告李某济名下。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跃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不属于我的财产,也不属于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是属于李某济的财产。房山法院民事裁定书中认定,涉案房屋是典型的借名买房,应走合同之诉。因此,西城法院没有权利对涉案房屋进行判决分割。这个房子并非我购买,也不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西城区法院的判决书是没有根据的,针对西城法院的判决书我已提出了上诉,现在该判决书尚未生效。

被告王某梅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房子是我与李某跃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西城法院已有判决书判决涉案房屋归我们俩,并进行了分割。我认为西城法院的判决对涉案房屋的处理是正确的。

 

本院查明

李某济与李某跃系弟兄关系。李某跃与王某梅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4年4月8日登记结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2003年10月8日,李某跃(买受人)与案外人X公司(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5年10月1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跃。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1号。经调查,涉案房屋没有抵押,也没有查封。

李某济主张:因购买涉案房屋时没有工作,无法办理贷款手续,故与其兄长李某跃口头协商以李某跃的名字购买涉案房屋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房屋的首付款及后续贷款均由李某济出资支付,房屋物业费亦由李某济支付。为证明其主张,李某济向法庭提交了购房款发票原件两张、物业费收据原件、公共维修基金原件、抵押登记费用收据原件、个贷保险费收据原件。李某跃称李某济购房时没有工作,就借用李某跃的名义购房,由李某跃的单位给李某跃出具证明才办理了贷款。王某梅称2003年购买涉案房屋的时候,王某梅也在现场,李某济没出购房款,购房款都是王某梅与李某跃支付的。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跃、王某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李某济办理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1号的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到原告李某济的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有如下情节可支持李某济系实际买房人:首先,李某济提交了以存款形式向李某跃名下的账户转款的部分存款回单原件,亦提交了房产证原件、购房款发票原件两张、物业费收据原件、公共维修基金原件、抵押登记费用收据原件、个贷保险费收据原件等证据;其次,李某跃对李某济借名买房予以认可,并称涉案的房款也确由李某济偿还;再次,王某梅在本案中称涉案房屋系王某梅与李某跃的夫妻共同财产,与在案件中陈述的房屋为合伙购买明显不一,其同时也未持有涉案房屋相关票据的原件。而且在本案中也未提交其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的相关证据;最后,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李某跃的签字既非李某跃本人的签字,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尽管作为李某跃妻子的王某梅在签合同现场,其也未替代李某跃签字。

综上,涉案房屋与李某跃、王某梅无关。

依据本案事实,虽然李某济与李某跃之间未形成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但基于李某济与李某跃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本案所查明的事实,李某济与李某跃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予支持。本案借名买房的行为发生于2003年,早于北京市的系列房屋限购政策。现涉案房屋的过户亦不存在法律障碍。故此,李某济要求将登记在李某跃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1号的房屋过户至李某济名下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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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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