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抚养费纠纷案例,2020年12月11日,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被告胡某增加支付原告医疗费36340元。许某与胡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双方共同生育一女小艾。2017年许某、胡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女小艾由母亲许某抚养,胡某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包含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至小艾独立生活时止。
2018年该长沙抚养费案中本就因早产而体弱多病的小艾患上癫痫。许某多次联系胡某,告知其小艾的治疗情况以及相关花费,其中2017年3月至2020年9月因住院治疗癫痫等病共花费医疗费72680元。许某认为大量花费给监护方造成非常大的经济压力,其本人也身患多病,胡某作为小艾的父亲理应承担女儿一半的医疗费用。
此外,该长沙抚养费案中许某还表示给小艾服用的特效药喜保宁价格昂贵,且仅能从香港、台湾购买,医保无法报销,其自2019年9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7次在代购处购买喜保宁已花费20273元。随后许某作为女儿小艾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要求胡某增加支付抚养费合计46476.505元。
该长沙抚养费案审理中,原告方还当庭要求胡某增加支付教育费6794元。而胡某认为抚养费问题法院已调解生效,不应再增加。其考虑到小艾实际身体状况愿意支付10000元医疗费,但不同意给付特效药喜保宁的费用和教育费679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离异后,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长沙抚养费案中小艾早产体弱,而且又患癫痫病,花费了大额医疗费,其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的抚养费数额,胡某应该另行增加支付。小艾要求胡某支付医疗费72680元的一半适当,法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胡某支付购买喜保宁的花费20273元的一半以及教育费6794元,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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