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律师亲办案例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费纠纷
来源:丁嫣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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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则长沙抚养费案例,2015年3月18日,向某与王某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向某与小甲(2005年6月出生)、小乙(2007年2月出生)、小丙(2010年5月出生)属继父与继子女关系。2019年12月19日,向某、王某双方在A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长沙抚养费案中向某称王某的三个孩子与向某没有血缘关系,向某对王某子女无法定抚养义务,遂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王某返还向某抚养费、教育费等共计100,000元;2.该长沙抚养费案中诉讼费由王某承担。基于此,向某出示仅加盖试量镇创新学校印章的试量镇创新学校证明一份,证明向某、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甲、小乙、小丙在校就读期间,向某支付了相关学杂费用96,000元。但王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小甲并未在该校上过学,小乙幼儿园也不是在创新学校上的,自小学四年级才在创新学校上学。向某又出示清单一份,证明诉请抚养费的计算方法。但王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内容与事实不符。

   1、该长沙抚养费案中证明虽加盖试量镇创新学校印章,但无学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签字,向某也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故该证据不应得到确认。

   2、经审查,该长沙抚养费案中因该清单系向某单方书写,且王某对该清单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3、法院认为,本长沙抚养费案系抚养费纠纷。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本长沙抚养费案中,在向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某对其继子女小甲、小乙、小丙负有法定的抚养和教育义务。现向某基于与王某婚姻关系的解除,要求王某向其支付对继子女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用的诉请,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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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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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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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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