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于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又有哪些影响呢?
1.预计收益率等于实际收益率?
错误。拿银行举例,向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后,银行也需将钱拿去投资,投资实际收益率银行也不能保证,在不允许刚性兑付的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收益率低于预期时,不可能按照预计收益率进行兑付。
因此,在广告宣传中,投资者需要明确,宣传中理财产品收益率仅仅只是“预期收益率”而非“现实收益率”。
2.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为多少?
市场决定。国家为避免金融风险,明确要求在2020年底完成投资收益从预期收益型向净值化转型,所谓净值化就是客户的投资收益市场化,即投资收益实际是多少就是多少,不存在固定回报率的情况。
因此,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投资者应当是有亏损预期(亏本)的,如果市场好,也可能出现高于预期收益的情况。
3.如何正确看待投资理财产品的宣传内容?
正确看待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是通过理财公司过往业绩表现来确定理财产品下一阶段的目标,投资者可以将过往业绩表现作为参考。但是,阶段性目标也仅仅只是参考,并不等于产品收益承诺,也不代表业绩未达标会刚性兑付。
但是,若业绩展示不全面、不真实(即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不说明计算方法、测算依据等),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则也属于违规行为。
4. 如何鉴别不靠谱的理财广告宣传?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二)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三)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四)将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
(五)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
(六)提供抽奖、回扣、馈赠实物、代金权益及金融产品等销售理财产品;
(七)违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为谋取机构或人员的利益,诱导投资者进行短期、频繁购买和赎回操作;
(八)由销售人员违规代替投资者签署销售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理财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投资者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投资者持有本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
(九)为理财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部分或全部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
(十)利用或者承诺利用理财产品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
(十一)给予、收取或索要理财产品销售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十二)恶意诋毁、贬低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理财产品;
(十三)截留、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
(十四)违法违规提供理财产品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五)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销售业务,私自推介、销售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通过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提供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销售相关文件和资料;
(十六)未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时间发行理财产品,或者擅自变更理财产品的发行日期;
(十七)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前,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发布理财产品宣传推介材料;
(十八)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因此,出现上述宣传方式的,都需要多问几个为什么,还是那句话,花钱的一方永远不必上赶着给钱。(参考资料:北京金融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