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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企业可以约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吗?
来源:李胜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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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个地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就会产生由哪个劳动仲裁、法院管辖案件的问题。常有劳动合同约定,发生劳动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01案件回顾

  肖某于2007年入职到北京某公司太原分公司,负责太原地区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工作。肖某与北京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争议由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肖某的工资由北京总会汇至太原分公司,太原分公司再打到肖某账户。2009年,肖某因工资待遇与北京总公司发生争议,于是向太原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太原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北京总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认为案件应当由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02法院判决

  太原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被申请人北京总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后认为,肖某是太原市的居民,虽然其工资关系在北京,但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地都在太原,本着方便职工的原则,裁定太原市某区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驳回北京总公司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03实务解析

  01

  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该由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会议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规则》第8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02

  企业与职工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会议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03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需要移送管辖吗?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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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胜春
  • 执业律所:
    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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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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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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