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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唐福辉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7-08 09:49 浏览量:226

案情介绍

    吴女士与吴先生婚内欲购一套房屋,约定由吴女士一人签订购房合同并登记为房屋产权人,房屋价款由吴女士、吴先生及吴先生的父母共同支付。在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房屋价款后一个月,进行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登记表中载明购买人为吴女士。

      两年后,吴先生与吴女士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调解协议,但未对该房屋进行处理。随后,吴先生的父母与吴先生签订《赠与书》,将二人对房屋享有的份额全部赠与儿子吴先生所有,吴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占房屋四分之三份额、吴女士占房屋四分之一份额。而吴女士则主张,该房屋当时由其个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因此该房屋应当为其个人所有。在法院立案受理后,吴女士的房屋产权证也已办理完毕。

    本案中,吴先生真的能分到房子四分之三的份额吗?吴女士认为房屋为其个人所有的主张成立吗?

律师分析

     1、吴先生父母的购房出资是对吴先生的单独赠与还是对吴先生、吴女士夫妻俩的共同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吴先生父母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出资,由吴女士一人签订买卖合同,且房产登记在吴女士名下,吴先生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其与吴女士就房屋归属有明确约定,适用各方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因此,吴先生父母的出资依法应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2、吴先生父母的出资赠与是否属于吴先生、吴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本案中,吴先生父母的出资赠与,并没有通过赠与合同的约定明确只赠与一方。因此,吴先生父母的出资依法应当认定为对吴先生、吴女士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案涉房屋产权如何认定?

由于吴先生父母的购房出资是对吴先生、吴女士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故涉案房屋依法应当认定为吴先生与吴女士共同共有,为夫妻共同财产。

4、吴女士的主张,什么情况下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吴女士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是全额为双方出资的父母,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出资只归吴女士所有,与吴先生无关。二是本案中,吴女士与吴先生双方协议明确该房屋产权只归吴女士所有。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房屋归吴女士所有,吴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补偿吴先生2329800元,即房屋价值的一半。吴先生不服一审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件索引:(2021)黔01民终1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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