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敢动我的狗,我弄死你孩子”的视频急剧在网上传播。据警方介绍,一名女子邹某在某小区携带宠物犬外出时未牵狗绳,在楼道口突然窜向邻居绍某的女儿,导致小孩受到惊吓,邵某与邹某发生争执厮打,绍某则报警女儿被狗咬了。民警到达现场时,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期间,邹某用语言威胁、恐吓邵某,当民警的面叫嚣口吐狂言:“你怎么敢动我的狗?敢动我的狗,我就把你孩子弄死,你试试?不就是要钱吗?老子有钱!”等。
7月4日,南湖路派出所依据调查事实依法对邹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三日、对其现场语言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四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七日。对邹某某携带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绳)的行为已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依法对邵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三日。
律师普法:
在本次事件中将对邹某的行为分别进行法律评析:
1、邹某出门遛狗未牵狗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根据该规定,邹某出门遛狗不牵狗绳已经构成违法,当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处理其携带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的违法行为是合法有据的。
2、邹某宠物狗咬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若邹某的狗咬伤绍某女儿的,则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我国对动物伤人规定是比较严厉的,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求责任严格。
3、邹某威胁、恐吓他人。
在此事件中,邹某口吐狂言叫嚣“敢动我的狗,我就把你孩子弄死”等话语,在刑法上属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属于思想范畴,尚未开始实行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因而不负刑事责任。但邹某的威胁、恐吓行为达不到刑法犯罪标准,刑法对其不予处罚,不代表其行为没有任何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当地派出所对邹某威胁他人人身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四天的处罚。
4、邹某、邵某相互厮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我国对打架斗殴行为是禁止的,出现打架斗殴行为,公安机关对所有参与者都会予以处罚。因此,在本事件中邹某、邵某相互厮打的行为违法,当地派出所分别对此作出了行政拘留三天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