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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后别忘了原债务人该担的责任
来源:张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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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则长沙债务纠纷案例,案外人甲公司(原债务人)欠原告长沙某公司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货款1231913元,后经双方协商,认定甲公司所欠货款为1180000元。2016年11月1日,原告曾因此将甲公司及本长沙债务案两名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偿还货款,在达成如下《债务转让协议》后撤诉。

   2017年8月21日,原告、本长沙债务案二被告与甲公司共同签订《债务转让协议》,该长沙债务协议中约定甲公司将对原告所负的债务货款118万元全部概括转让给被告林某、康某承担。原告同意如被告林某、康某在该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未向原告偿还完该协议的所有债务,则原告视为二被告自愿放弃优惠付款条件,原告有权按总额原价118万元向二被告索债。同时,该长沙债务协议还约定了二被告对该债务各承担一半,每个月还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元,如任何一方按期偿还,那么按《债务转让协议》约定享受优惠。如二被告任一方任一期未按期还款,则二被告林某、康某应当偿还欠款总额118万元,且另一方对违约方承担连带责任。

   从2017年8月31日起到2019年3月1日止,该长沙债务案中被告康某依约每月支付原告2500元,到现在已经支付47500元;另被告林某偿还22500元,自2018年2月1日起未支付任何款项,尚欠567500元未偿还。另,原告当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起算时间,变更为从2018年3月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

   该长沙债务案判决如下:

   一、该长沙债务案中被告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欠款与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5675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3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

   二、该长沙债务案中被告康某需要对被告林某的上述债务承担一个连带清偿责任。

   长沙律师: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自己承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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