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晓锋律师亲办案例
婚内约定岳父母赡养费离婚后被索要,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有效吗
来源:丁晓锋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7
浏览量:215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内财产约定只要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近日,一男子婚内约定岳父母赡养费离婚后被索要,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有效吗?接下来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婚内约定岳父母赡养费离婚后被索要,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有效吗

  2015年,佟某和孙某曾签订标题为《证明》的协议一份,其中一项内容为,“男方同意,天津房产在其子姥姥和姥爷居住期间,绝不上门打扰其二老生活,且直到二老在房屋中养老送终前绝不打扰其两位的生活起居,并愿意担负每月3000元的赡养费。”

  两人离婚后,女方父母将佟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佟某给付二原告2015年1月18日至2019年11月4日的赡养费共计142500元(按每月3000元计算,共计47.5个月)。

  佟某辩称,其与孙某原是夫妻关系,两人签订的《证明》是在双方发生争执后,由孙某起草,佟某为了维持夫妻家庭生活而签字。从《证明》内容上看,孙某几乎把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都界定为其个人财产,所有钱款都在孙某管理和控制之下。

  佟某还称,其并不排斥孙某孝敬父母,但佟某并不具有赡养孙某父母的义务,孙某有赡养二位老人的法定义务,《证明》中所说的赡养费明显带有赠与的性质,佟某随时可以拒绝支付。2017年孙某与他人生育一女儿,故佟某与其离婚,孙某的不忠行为导致佟某支付赡养费的事实及法律基础丧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该案中,孙某父母依据孙某与佟某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之约定要求佟某支付赡养费,该婚内财产协议为孙某与佟某签署,该约定仅涉及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未涉及案外人,故不能作为约束孙某父母以及佟某之间的权利义务之约定,故孙某父母依据上述协议要求佟某支付赡养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孙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孙某和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除签订《证明》的协议外没有其他财产约定。孙某父母亦称在孙某与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要求佟某给付赡养费。

  二审法院认为,佟某与孙某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佟某出于对孙某的尊重和爱,自愿承担对其父母的赡养,是其自愿的行为,亦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赡养,而非以个人财产支付赡养费。

  孙某与佟某签订的协议仅对孙某和佟某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孙某父母依据上述协议要求佟某支付赡养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有效吗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一种制度,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那么都是有效的,其效力分为对内和对外两方面:

  1、对夫妻双方的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一经签订,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能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双方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可以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来履行。需要注意的是,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时,在没有完成房屋变更登记前,是可以反悔并撤销赠与的。

  2、对共同债务的债权人的法律效力

  由于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不一定会进行公示,不能推定债权人必然知晓该协议内容。所以当债权人不知道协议约定内容时,该协议对外不具有约束力,此时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知晓该协议约定的内容除外。

  三、婚内财产协议无效的情形

  (一)以下三种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中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婚内约定岳父母赡养费离婚后被索要,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有效吗”的详细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


以上内容由丁晓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丁晓锋律师咨询。
丁晓锋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21好评数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丽江路111号京新大厦十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丁晓锋
  • 执业律所:
    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6*********49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绍兴
  • 地  址: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丽江路111号京新大厦十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