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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之解读
来源:李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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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政府为营造诚信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进行建筑市场的整顿,通过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着力建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建筑市场秩序。国务院和住建部等部门多次发文强调要打击串通投标等行为,并在2020年开展了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行动,黑龙江、江苏、云南、重庆等十一个省市也先后出台了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而在新冠疫情影响下很多施工企业举步维艰,为在困境中求生存,通过围标、串标等方式来承揽工程。因为对当前的法治趋势没有清醒的认识,很多企业固守着旧的经营理念,游走于法律边缘,从而导致近两年串通投标罪案例激增,企业往往刚走出生存困境,又陷入了刑事困境。串通投标罪在2020年后案件激增,体现了有关管理部门正在加大执法力度,并且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此类案件仍会处于高发状态。所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市场主体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应对串通投标罪充分了解,以规避企业和个人的刑事风险。

 

一、串通投标的法律界定

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而言,包括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1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2、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3、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给予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4、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投标人相互之间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招标文件实施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实践中,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和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等部门对于在招投标具体监督和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党员和领导干部违规违纪的线索应及时报告同级纪委监察委;对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有关案件线索:

(一)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串通投标的中标人卖标、参与串通投标的其他投标人获取“好处费”、“补偿”等,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投标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串通投标的罪与非罪

首先嫌疑人的行为应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的标准,并且刑事手段主要依法惩治其中的组织者、骨干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公安和检察机关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对于串通投标的提意者、组织者、主要受益者以及职业陪标人、专业居间介绍者,依法从严惩处;对于没有犯罪前科、被动参与陪标、仅出借资质、收取少量好处且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参与人,一般不按犯罪处理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一般按行政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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