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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来源:汪良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1
浏览量:1565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一、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颁布、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处理条例》)。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按照《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可以通过以下四种途径解决(《劳动法》第77条):

1、协商解决,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动就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协商,通过达成新的协议或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自行改正等方式,消除矛盾,解决纠纷。

2、依法申请调解,即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通过当事人双方达成并履行调解协议,使劳动争议得以解决。

3、依法申请仲裁,即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当事人予以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劳动争议得以解决。

4、依法提起诉讼,即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予以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解决劳动争议。

以上四种解决方式中第3、4种因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成为当事人寻求解决劳动纠纷的主要方式,但由于我国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实行先裁后审制度,实践中,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行使诉讼的权利,对劳动纠纷的顺利解决设置了制度上的障碍(具体说是程序上的障碍)。

先裁后审制度体现在《劳动法》第79、83条以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

《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83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    ”。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成为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劳动仲裁,当事人无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未经仲裁的案件不予受理。

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制度存在的问题

先裁后审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我国原经济仲裁也是如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该制度严重阻碍了经济纠纷的及时解决,因此,后来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改为或裁或审,裁审由当事人选择。很遗憾,同时颁布的〈〈劳动法〉〉却保留了计划经济的痕迹,其存在的问题即不良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先裁后审制度与有关法律相矛盾

首先,违背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原则,民事诉讼权利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劳动者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正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中的体现,而〈〈劳动法〉〉却通过仲裁程序阻碍劳动者行使诉讼权利。

其次,与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相冲突,〈〈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符合起诉的四个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先裁后审”显然与之抵触。

再次,与〈〈劳动法〉〉的宗旨及有关规定不符,〈〈劳动法〉第1条开宗明义提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制定劳动法的首要目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劣势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供大于求,又由于劳动与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意义重大,导致劳动关系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和非均衡性,使劳动者极易受到侵害。〈〈劳动法〉〉从实体上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在程序上却予以限制,实在是与其宗旨背道而驰。同时先裁后审制度与〈〈劳动法〉〉第77、78条相违背,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78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先裁后审”违背了及时和公正的原则。

2、先裁后审制度与现代文明相背离。“诉讼制度在法制与文明昌达的社会就是使大多数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到达诉讼,接近诉讼是一种文明的标志,权利救济有诉讼制度存在最为可靠。公民或其他自然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是诉权,更是一种基本人权,随意限制当事人的起诉权就是损害了基本人权。所谓程序的公正就是必须首先保证当事人进入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靠近程序”。而先裁后审制度却从制度上为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设置了障碍。

3、先裁后审制度将劳动仲裁强加于当事人,剥夺了当事人对救济方式(或救济途径)的选择权,

4、实践中,先裁后审制度对劳动者极不公平

劳动者是弱者,其权益极易遭侵害(从近年的媒体报道可见一斑),在寻求救济特别是司法救济时,希望有公平的机会、及时的得到有效的救助。但先裁后审制度使得纠纷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甚至无法得到解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不到保护。《劳动法》第79条“------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希望通过法院审理来纠正劳动仲裁裁决的错误,但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时,当事人无权起诉,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从而堵死了司法救济的通道(尽管最高院有司法解释“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凭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如果仲裁委员会不给通知书呢?现实中不是没有这类事情发生。另外,最高院司法解释毕竟不是法律)。更有甚者,有些用人单位利用程序上的这种障碍来拖跨劳动者,使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大打折扣(如下所述)。

3、先裁后审制度造成程序资源的极大浪费

当事人解决劳动争议通常必须经过三个阶段: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一件劳动纠纷案件至少也要半年时间,长则几年,这对用人单位来说关系不大,他们有的是人力、财力,可对劳动者来说却是致命的、残酷的。对法院和仲裁委员会来说,不必要的重复劳动造成程序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立法建议

鉴于以上问题,全国人大(《劳动法》应该由全国人大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 《劳动法》颁布已近十年,我国的劳动关系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劳动法》至今未作任何修改,其原因在于我们抱守“发展是硬道理”之残缺,牺牲了广大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应该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修改内容之一就是将先裁后审改为或裁或审,裁审分离,裁、审由当事人选择,以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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