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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无效条款

作者:王颖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7-04 17:35 浏览量:203

天津一位企业主来电咨询。据她所述,今天收到单位一名员工的辞职信,内容是因单位不给他缴纳社保,所以他只能提出辞职。这个老板还很无语的表示,这个员工在他们单位干四年了,从入职时起就是员工自己表示可以不上社保,单位也把上社保的钱与工资一起都支付给了他。现在四年过去了,单位也表示如果继续干肯定还是要给他交社保的,可就在这一关头,他先提出辞职了。但是辞职信这样写,让老板觉得他说不定另有所图,但又不知道员工确实意欲何为,所以来咨询律师。

基于双方入职时的约定以及单位已将本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折现支付的情况,我能理解这位老板的愤怒,但也只能向她解释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即使单位实质上向员工支付了社保费用,但因为约定无效,所以如果员工反悔还是可以去投诉补缴社保,单位仍然有补缴的义务。

基于咨询者的陈述我首先向她解释了员工的意图,员工以书面辞职信的形式告知单位因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而提出辞职,这是在履行法定的被迫辞职程序,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如果单位存在特定的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那劳动者就可以被迫离职,而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具体到咨询事项,就是劳动者以单位违法不缴纳社保而被迫辞职了。劳动者只要履行了书面的辞职程序,述明法定理由,那后面就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可到社保监察部门投诉补缴社保,届时社保部门会责令单位补缴社保并缴纳滞纳金。

这是一起典型的个别员工高企的道德风险叠加单位淡薄的法律意识而引发的单位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事件。但毕竟违法就要承担法律后果,不管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还是不重视,单位在直面问题解决问题的同时还应尽快提升法律风险意识,努力修正劳动用工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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