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对车辆贬值损失予以支持。
最高院在对相关问题的的答复中,说目前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理由有以下几点:1、因维修导致车辆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2、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目前鉴定市场不规范,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4、贬值损失的普遍存在,规定贬值损失赔偿不利于减少纠纷。综上,最高法的态度是:原则上不赔,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会针对情况予以适当赔偿,严格把关。
何种情况就属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有可能获得索赔。总结如下:1、要求赔偿的一方,必须是事故中的无责方或者次要责任方。2、受损车辆为准新车。比如车辆刚从4S店开出来就发生了交通事故。3、事故损失非常严重,且影响正常使用的关键部位受损严重。这类车如果放在二手车市场,就是典型的事故车。4、明确有出售意愿的。这时候的车辆贬值损失就会很快变得比较清晰直观,这与打算一直使用的车辆不同。如果具有以上情形,可以考虑申请索赔,但不是说一定成功,法院会酌情考虑是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