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根据提起财产保全所处的阶段不同,分为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执行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可以选择被保全财产的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向案件审理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对于当事人来说,法院的强制执行可以通过申请启动。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申请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申请法院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悬赏公告以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等等。
总结来说,诉讼财产保全和法院强制执行有以下几点区别:
1. 申请主体不同。
1)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 强制执行申请人一般是法院作出的判决的受益人。
2. 申请阶段不同。
1) 财产保全的申请分为诉前、诉中、执行前的财产保全。
2) 强制执行申请一般在判决生效后,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
3. 执行对象不同。
1) 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
2) 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法院判决的义务方的义务内容。
4. 申请时递交的材料不同。
申请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1) 财产保全申请书;
2) 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A. 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
B. 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C. 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D. 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E. 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F. 申请保全时业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及证明材料应一次性提供完毕。
3) 有效的担保材料。
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的材料:
1) 申请执行书
2) 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
3) 其他资料
A. 如果您不是到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而是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户籍信息、不动产权证、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相应确定管辖的资料。
B. 如果曾经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把保全裁定、保全情况反馈等相关保全材料附上。
C. 如果知晓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请尽量详细地提供给法院,房屋具体到门牌号,存款具体到户名、开户行、账号、余额,车辆具体到车牌号、型号、颜色、大致价格、停放场所等。
D. 如果知晓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也可提供给法院,供法院查证核实。
E. 如果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可附上相应资料。
5. 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
1) 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2) 强制执行申请无须当事人提供担保。
6. 执行手段不同。
1)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
2) 法院强制执行常见手段有: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7. 执行期限不同。
1) 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
2) 申请执行的时效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