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件中的“保险”单该如何分割利益?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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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0年11月29日,梅某与华某登记结婚,2002年生育一女梅琳,2006年生育一女梅严。近年来,梅某因生意一直在广州生活,而华某为照顾两女儿在常德生活,两人长期分居情淡意驰,发生了很多矛盾。2017年6月2日,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双方的保险单利益分配却成了问题,据查明,投保人梅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支公司投保了被保险人均为梅某的保险四份,四分保单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栏未指定受益人。具体如下:

1.     保单一,险种名称人保寿险鑫鼎年金保险(D款),保险费200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3032800元,保险期间12年,交费方式趸交(一次交清)。

2.     保单二,险种名称人保寿险鑫鼎年金保险(D款),保险费300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4549200元,保险期间12年,交费方式趸交(一次交清)。

3.     保单三,险种名称人保寿险鑫鼎年金保险(D款),保险费300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4549200元,保险期间12年,交费方式趸交(一次交清)。

4.     保单四,险种名称人保寿险鑫鼎年金保险(D款),保险费88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334432元,保险期间12年,交费方式趸交(一次交清)。

2018年10月19日将上述四分保单办理退保,退保时现金价值共计9123638.01元。

经查,梅某还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七份保险,具体如下:

1.     保单五,被保人梅锐,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梅某,险种名称尊御人生+聚财宝,年缴保险费101357.1元,缴费期限3年,保单状态交清,投保日期2014年12月12日,每期生存金为5850元。截止2018年4月11日,已由梅某领取生存金16000元。

2.     保单六,被保人梅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华某,险种名称尊御人生+聚财宝,年缴保险费101980元,缴费期限3年,保单状态交清,投保日期2014年12月12日,每期生存金为6000元。截止2018年4月11日,已由梅某领取生存金16000元。

3.     保单七,被保人梅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华某,险种名称尊御人生+聚财宝,年缴保险费100664元,缴费期限3年,保单状态交清,投保日期2014年12月12日,每期生存金为6000元。截止2018年4月11日,已由梅某领取生存金16000元。

4.     保单八,被保人华某,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梅某,险种名称尊御人生+聚财宝,年缴保险费299919.5元,缴费期限3年,保单状态交清,投保日期2015年1月27日,每期生存金为15150元。截止2018年4月11日,已由梅某领取生存金46000元。

5.     保单九,被保人梅某,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华某,险种名称尊御人生+聚财宝,年缴保险费300700.7元,缴费期限3年,保单状态交清,投保日期2015年1月27日,每期生存金为12450元。截止2018年4月11日,已由梅某领取生存金44000元。

6.     保单十,被保人梅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梅某,险种名称尊御人生+聚财宝,年缴保险费99463.4元,缴费期限3年,保单状态交清,投保日期2015年1月7日,每期生存金为5550元。截止2018年4月11日,已由梅某领取生存金16000元。

7.     保单十一,被保人梅钦,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梅某,险种名称尊御人生+聚财宝,年缴保险费99463.4元,缴费期限3年,保单状态交清,投保日期2015年1月7日,每期生存金为5550元。截止2018年4月11日,已由梅某领取生存金16000元。

其中梅琳、梅钦是梅某与前妻严某的婚生女,梅锐是梅某与前妻袁某的婚生女。

【法院判决】

梅某在与华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为女儿梅锐、梅钰、梅钦、梅琳、梅严分别购买的人身保险(保单五、六、七、十、十一),因人身保险具有较强的人参属性不应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视为梅某对五个女儿的赠与,上述人身保险所产生的财产利益应由各位被保险人享有。

梅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自己购买的四份人身保险(保单一、二、三、四)退保的现金价值9123638.01元,以及梅某为自己购买的人身保险(保单九)、为华某购买的人身保险(保单八),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保单一、二、三、四退保所产生的现金价值应由梅某、华某平分,保单八所产生的利益由华某享有,保单九所产生的利益由梅某享有。

【律师分析】

总结来说,保单及其产生的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三类,具体如下:

1)     婚后购买的保险

2)     婚前购买的保险,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缴费的

3)     婚前购买的理财型保险,婚后的收益部分

保单及其产生的利益属于个人财产的有五类,具体如下:

1)     婚前购买的保险,且缴费已在婚前完成

2)     因人身伤害或疾病,一方自己获得的保险金

3)     父母出资为一方购买的保险

4)     父母身故,一方作为受益人获得的理赔金

5)     婚前进行资产隔离,已公证个人财产所购买的

 

值得注意的是,婚前为自己购买的保单,婚前已经完成缴费的、婚后用投保人婚前的个人财产进行支付的,保单及其产生的利益仍属于投保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前购置保单,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完成缴费的,保单及其产生的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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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姚志斗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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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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