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强律师亲办案例
录音作为证据使用应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李军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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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音作为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形式,如果想以此作为证明案件事实证据,应当尽量满足以下条件:

       1、被录音者必须是争议事项的相对方。建议录音时直呼其名;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争议事项的内容。例如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

       3、录音应当真实完整。被录音者不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录音应当未被剪辑或者伪造;

       4、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应该选择在一些公众场合进行;

       5、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因为法院或者鉴定机构可能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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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军强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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