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子健律师亲办案例
特别自首具体是指什么
来源:霍子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2
浏览量:109

我国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守法的人不受刑罚的非法处罚,保护犯罪的人不受刑法之外的刑罚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首表现的,是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而自首的行为表现有很多,如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等,那么特别自首具体是指什么?以下由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特别自首具体是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从立法上放宽了自首的成立条件,扩大了自首的适用范围,是对自首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与一般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成立要件相比,以自首论的成立条件只需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可。

  由于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受限,因此不可能做到自动投案,但其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说明犯罪分子在其他罪行的供述上具有主动性,由于这一供述的主动性与投案的自动性有一定的相似性,从而成为立法上确立以自首论的理论依据。下面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碰到一些问题,围绕以自首论的成立要件,浅谈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并提出一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特别自首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依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专指因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处罚的人身自由受限的人。所谓强制措施,是指逮捕、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同时,对于在侦查中受到依法传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符合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所谓正在服刑,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犯罪分子正在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对于被判处拘投、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假释期间、监外执行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符合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

  三、自首怎么认定

  众所周知,自首是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一般老百姓认为的自首只是典型的自首,即在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抓捕前,犯罪分子主动到公安机关认罪伏法。但是,自首并不只是限于这一种情形,有些依法可以构成自首的情节,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刑法》对自首的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特别自首具体是指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特别自首就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以上内容由霍子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霍子健律师咨询。
霍子健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0好评数0
上海市黄浦区茂名南路59号贵宾楼西部公寓5BC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霍子健
  • 执业律所:
     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59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茂名南路59号贵宾楼西部公寓5BC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