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沙劳动案中单位应证明规章制度对员工的有效性和拘束力。
长沙劳动案中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重大事项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公示,或者提前告知劳动者。
综合,长沙劳动案中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内容合法、民主程序、公示告知,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便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及约束力。
2、要留存劳动者有严重违纪的事实证据。
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长沙劳动案中单位应对照具体条款规定收集和保留员工违纪的事实证据。实践中会出现劳动者确有违纪事实,但单位未能及时保留证据,导致一旦到了仲裁庭或者法庭,单位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来提供证明,在劳动者予以否认的情况下,不利后果只能由单位承担了。本案中单位在已出具不需劳动者打卡考勤通知的情况下,仍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3、长沙劳动案中履行法律规定的解除程序,确保解除程序合法。
相当多的用人单位重视解除的实体要件,却经常忽略程序要件。长沙劳动案中如果单位已经成立工会,单位必须将单方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决定事先通知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这是对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性要求。
我是长沙律师——张律师,你的长沙劳动纠纷可向我咨询